(资料图)
1、不是以开盘价为基准,是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2、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
3、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4、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5、 其中,上证所07年4月25日修改交易规则中涉及价格限制幅度的部分条款,将新股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200%,调整为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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